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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实验室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4日 13:18  审核人:

一、总则

第一条 加强实验室与其他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力度,提高实验室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实验室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验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产学研合作,是指实验室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企事业单位通过共同合作开发或直接采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改进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或新材料的技木创新活动。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实验室研发部为产学研合作职能部门,负责全实验室产学研合作的技术交流、组织管理、考核评价及协调工作。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研发部要建立科技信息网络,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紧密跟踪科研院所的技术研究工作动态,了解实验室各单位技术需求,及时与技术人员交流,建立技术联络通道。

第六条 研发部每年邀请相关科研院所到实验室进行现场调研,发现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技术课题,定期召开产学研合作单位技术交流会议。

第七条 产学研合作的选题范围主要围绕技术研发过程中的技木难题、研发部研究开发课题、行业共性技术难题、实验室重大技术攻关课题等。

第八条 产学研合作成立研发经济实体的,必须按《实验室法》的相关规定运行。

第九条 与科研院所共建的研究室,每季度必须向实验室研发部汇报课题研发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研究人员的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产学研合作课题组成员可以采用在社会招聘、实验室内部抽调等方式。

第十一条 产学研合作机构人员管理,参照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组组长负责对课题组成员的管理与考核。

三、合作模式及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根据实验室技术创新体系及技术需求现状,产学研合作模式有以下几种方武:

1、技术转让:科研院所将所持有的技术成果按照合同约定转让给实验室使用;

2、 委托开发:实验室根据研发项目或产业发展要求,委托高校或研究院所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进行专题研究,并将其研究成果按合同的约定转化应用;

3、 共建研发实体:利用本实验室的基础理论扎实、研发能力强的技术优势,结合企业生产过程工艺熟悉、具有产业化和资金优势,由双方技术人员共建研发实体,对某一课题进行联合研究开发;
 4、共建人才培养基地:由实验室和企事业单位共建人才培训基地,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高素质人才,为实验室、高校提供实地培训的基地。

第十三条 产学研合作工作程序:

1、实验室研发部提出产学研合作课题(项目)及意向合作单位;

2、实验室研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产学研合作课题、合作单位进行考察,报实验室领导审定;

3、与产学研合作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合作形式、合作双方权利、义务、资金预算、成果管理、薪酬等事项;

4、任用产学研合作课题组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确定课题组工作地点等事宜;

5、资金注入,课题组开始工作。

四、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原则上归实验室或学校所有,课题组成员可以根据其贡献大小获得实验室奖励。

第十五条 实验室产学研合作项目成果申报,由产学研课题组准备相关资料报实验室研发部统一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产学研合作成果应用推广。

1、产学研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由研发部组织或主任在实验室推广及应用。对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优秀科技成果,将优先列入实验室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子以支持,重大项目给子重点支持。

2、科技成果的对外转让工作,必须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严禁以课题组或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

第十七条 对产学研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除协议中应该给予的待遇外,可按照学校《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对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双方合作开发项目所获得的经济效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利益分成。

五、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产学研合作经费列入实验室年度项目开发费计划。

第二十条 研发部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要求,积极申请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支持,加大产学研资金的投入。

第二十一条 组建产学研经济实体,以技术成果入股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技术入股比例不能超过总股本的35%。

第二十二条 产学研合作机构资金的注入必须在签定合同后,由产学研合作课题组提出资金申请,经研发部审核,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按合同要求由学校财务部门拨付。

第二十三条 研究室建立在企业的,共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将资产明细报实验室研发部,课题结束时移交研发部。

第二十四条 产学研合作经费必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年终及项目终止由学校财务部门审核。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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